NVOCC: MOC-NVO108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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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NVOCC

1、NVOCC定义
   Non-Vessel Owning Common Carrier(NVOCC),即无船承运人,属行业的习惯讲法。在我国相关的海商法规中尚找不到明确的关于无船承运人的概念。2002年1月1日实施的《国际海运条例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无船承运人的概念,但对“无船承运业务”作了详细的规定,并明确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,即“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,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它运输单证,向托运人收取运费,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,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。”

2、NVOCC民事法律地位
   根据《国际海运条例》规定,NVOCC的法律地位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:
第一  在法律上其身份是公共承运人,有权订立运输合同,在接受托运人提供的货载后,应签发提单或者相应的运输单证;
第二  由于NVOCC不拥有运输工具,必须通过海上承运人才能完成运输合同,其只能作为契约承运人而不是实际承运人;
第三  既然NVOCC签发提单或相关的运输单证,他对合同规定的货物运输就应承蛋责任;
第四  NVOCC具有双重身份,对货物托运人而言,他是承运人或运输经营人,而对于实际承运人而言,他是货物的托运人。

3、NVOCC业务范围:
无船承运业务包括:
(一)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货物或者与托运人订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;
(二)签发提单或者与之相应的运输单证;
(三)向海运承运人或内陆运输承运人订舱或托运货物;
(四)收取运费及其它服务合同所产生的收费;
(五)支付港到港或者多式联运费用;
(六)安排仓储,安排代理;
(七)租赁集装箱,拆箱、集拼箱;
(八)其它与无船承运业务相关的活动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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